离职保安劳动仲裁超时效索赔偿被驳回:2009年3月23日到某中学工作的任保安员,其每天夜里上班,时间为晚上6点到次日早晨6点,每天工作12小时。周末、法定节假日也没有休息。曾要求原告签订劳动合同,但被告拒绝。原告也没有给原告缴纳任何安全。
现要求原告给付原告双倍工资3200元,原告支付公休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1117.2元,原告支付日超时加班费1369.9元,原告补缴社会平安费8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原告某中学辩称,原告在校的工作时间为2009年7月10日至2009年8月10日。试用期结束后,校没有聘用原告。原告的工作时间是从每日晚上10点到次日早晨6点。原告没有加班,不存在加班费。
离职保安劳动仲裁超时效索赔偿被驳回:社会平安不属于本案审理的范围。2010年9月,张某申请劳动仲裁,通州区仲裁委判决:因逾越仲裁时效,不予受理。张某不服该裁决,遂提起诉讼,要求原告某中学给付双倍工资3200元,支付公休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1117.2元,支付日超时加班费1369.9元,要求补缴社会平安费800元。
通州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有利后果。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离职保安劳动仲裁超时效索赔偿被驳回: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需依法参与社会安全,缴纳社会平安费。张某于2009年8月10日从原告某中学离职,而在2010年9月1日申请劳动仲裁,已经逾越法定的一年仲裁时效,丧失胜诉权。故对原告张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均不予支撑。原告张某诉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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