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1、《市政设施工程建设项目选址申请表》1份;(调整《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须注明变更内容,如不够写可另附说明)
2、申请单位有效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企业法人经营执照》或《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调整《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可不提供)
3、实行审批制的政府投资项目,提交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或市府批复文件复印件1份(查验原件);其他项目,提交项目背景先容材料或可行性报告1份(详见《国 务 院 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 64号));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4、地界图1份;(在1:500或1:1000现状地形图上划出用地界线并标注坐标,须加盖地属单位及四邻单位公章,附电子文件;如调整《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不涉及用地界线的调整,可不提供)
5、总平面图1份;(1:500或1:1000的蓝图,附电子文件)
6、建设项目的规划方案1册;(A3大小,含总平面图、专项规划图、单体建筑选型、设计说明、总平面效果图、沿街立面图、街景透视图、夜景效果图、总体鸟瞰图等,配电子文件)
7、全面反映该项目最新用地现状的照片;(须在上报前一周内拍摄,附电子文件)
8、特定项目应视情况提供相关部门(建设、消防、水利、交通、文物、经贸等)意见或规划选址评估报告、环境评估、交通评估等;
9、在现状地形图上绘制的A3图幅的选址红线图1份; (镇街规划管理所提供并盖章,附电子文件)
10、该用地所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用地规划图及图则(标识项目红线范围,附电子文件)1份和该用地规划图及图则的成果复印件1份;(镇街规划管理所提供并盖章)
11、原《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其附图的原件;
12、社会投资及镇街财政投资的大型公共设施项目均须提供经镇街领导班子会议讨论通过的会议纪要;(查验原件)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13、《建设项目现场踏勘情况记录表》、现场视频电子文档。(镇规划管理部门提供,项目所在地为莞城、东城、南城、万江、寮步、松山湖、虎门港、生态园的不需提供)
- 温馨提示:以上是关于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相关常识,关注了解更多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最新消息。